请问老法师|半裸男子半夜推门入室,宾馆道个歉就完了?
大家出门在外住宾馆,都有哪些习惯呢?大概属于职业病,焦焦那是一定要上防盗链的,本来这个动作,经常会被嘲笑说进进出出太麻烦啦,门只要推一下就关上啦,有时候也会觉得自己是不是太小心了,不过看到前两天全季酒店男子光着膀子半夜推门的视频,焦焦觉得,自己这个习惯,还是有点好处的。
老法师说
虽然事情发生之后,这个喝多了的男人已经被行政拘留了,前天,酒店也发布了致歉声明,对客人表示道歉并会进行整改,不过,如果不是这件事情被捅到网上,究竟酒店会不会致歉并整改,焦焦觉得是要打个问号的。毕竟从7月31日事发到8月5日网络爆料,行政拘留都结束了,酒店也没有对客人有回应,倒是爆料第二天,就发表了致歉声明。
不过,致歉完了,整个事情是不是就结束了呢?焦焦倒是想到了23年前,同样发生在宾馆里的一起案件:
1998年8月间,一位女客人住进上海银河宾馆,于当日下午4点40分左右被入室抢劫的犯罪分子杀害。宾馆监控设施显示,罪犯于下午2点左右进入银河宾馆,4点52分离开。在此期间,作案前凶手曾先后6次上下电梯,但这没有引起酒店工作人员的怀疑。
为此,被害人父母将宾馆告上法院,请求判令银河宾馆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9万余元、精神损失50万元,并承认错误、赔礼道歉。而宾馆认为,刑事犯罪具有不可预见性,承担责任的应是罪犯,而不是宾馆。
在那个时候,宾馆到底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,也曾经引发过讨论。因为在当时,并没有法律对宾馆对客人需要承担的义务进行规定。
最终,法院以宾馆未尽对住客的保护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为由,判决宾馆赔偿8万元,并且首次提出“安全保障义务”的概念。
而如今,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规定: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;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,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。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偿。”
当然二十多年前的这起案件,后果严重得多,也幸亏这次事件中,男子没有做更加出格的行为,但是,宾馆的疏漏都是差不多的,甚至在这次的事件中,全季酒店的疏漏可以说是更大一点,因为在事情发生前,这名男子的行为已经被发现,酒店仅仅将男子送回房,也没有进行更进一步的管理。
对于女住客来说,出了要求酒店道歉、整改之外,还可以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,甚至是精神损害赔偿,毕竟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是肯定的,致歉声明里也是承认了的嘛。
2021/4/11 本期老法师
沈雪颖
《案件聚焦》主编
END
作者丨沈雪颖
小编丨俞欣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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